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昕,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归,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谢乐,男。
被申请人:周琴,男。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谢乐、周琴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同日,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又向本院提出撤回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