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沈阳华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12甲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玉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平,系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沈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45号90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宏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南七马路*号*-*-1,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华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处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预交诉讼费用,违反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或在指定期间内办理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用的相关手续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沈阳华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900元,减半收取16,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沈阳华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芳
裁判日期 二○一八年九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