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6,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XXX号XXX区(西座)32层和33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大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王真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王真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叶庆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重庆汇铭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A,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朱大胜。 被执行人:韦华宁,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大明、王真梅、王真祥、叶庆祚、重庆汇铭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韦华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的(2017)沪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大明、王真梅、王真祥、叶庆祚、重庆汇铭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韦华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为便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7)沪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汤兵生 审 判 员 于雪艳 审 判 员 沈嘉乐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操 政 书 记 员 丁裔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