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佳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随州市中心血站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现住随州市曾都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1日由随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晓迪,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佳军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华、检察官助理陈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佳军及其辩护人许晓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 2020年1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李佳军醉酒后驾驶鄂S×××××小型轿车沿随州市城区季梁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季梁大道与清河路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的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拦停检查。经警用酒精检测仪现场对李佳军进行吹气检测,其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08毫克/100毫升。后民警组织医务人员对李佳军抽血并送检。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李佳军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8.1毫克/100毫升。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佳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吹气检测照片和抽血照片,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的证言。3、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李佳军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佳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具备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故被告人李佳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佳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李佳军无前科,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酒精含量不高,驾车过程中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没有发生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佳军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红艳 人民陪审员  卢 菊 人民陪审员  史晓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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