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凤江,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麻江县人,住麻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贵,徐璨,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城德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经济开发区经纬国际汽车城第2幢2层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353592144A。 法定代表人:石珍花,总经理。 被告:贵州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贵州合朋二手车市场交易有限公司门面R-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073892206K。 法定代表人:李庆龙,总经理。 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长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660488048Q。 法定代表人:吴坤生,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朱凤江诉被告贵州城德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贵州瑞鑫汽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凤江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凤江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原告朱凤江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朱凤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6元,减半收取3378元,由原告朱凤江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彭 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春香 书 记 员 令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