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达联排气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马溪村东秀路自编7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6756600908。
法定代表人:伦穗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文,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域,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金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达联排气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联公司)与被告高金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联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金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联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金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达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剩余预付款36646.55元,并赔偿损失(以36646.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损失,自2019年10月31日计算至2020年9月7日,利息共计1222.77元),上述合计37869.3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达联公司变更诉讼请求1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剩余预付款36646.55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以其原先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佛冈县汤塘镇高章陶瓷原料厂(以下简称:高章原料厂)的名义与原告达成合意,由原告向被告购买机制砂,被告提供相应的机制砂产品。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被告转账支付30000元,于2019年9月20日向被告转账支付50000元,共计支付80000元预付款。但令人遗憾的是,被告仅提供43353.45元的相应产品,尚有36646.55元的款项未购相应产品。此后,被告不再履行给付货物的义务,不再向原告提供机制砂。经查证,被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实际已于2019年7月26日注销,被告一直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向原告做买卖。为此,原告已于2020年8月8日向被告邮寄《律师函》请求被告归还预付款36646.55元,无需被告向原告提供相应产品。但被告直至今日尚未归还预付款。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上述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高金钳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举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争议的焦点,原告达联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2019年8月14日《机制砂-预付款协议书》,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达成合意购买30000元机制砂;
二、2019年9月19日《机制砂-预付款协议书》,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达成合意购买50000元机制砂;
三、机制砂采购清单,用以证明原告合计收到412.89吨机制砂,总价43353.45元,尚欠36646.55元货物;
四、银行流水,用以证明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被告转账支付30000元,于2019年9月20日向被告转账支付50000元,共计支付80000元预付款;
五、律师函、快递单,用以证明原告曾通过发送律师函的方式敦促被告归还预付款;
六、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达成收取有关预付款的合意;
七、编号09455791号收据,用以证明被告已收取原告3万元预付款;
八、企业工商信息及网上转账交易明细,用以证明韶关市哲希贸易有限公司的有关情况,以及韶关市哲希贸易有限公司受被告委托,于2019年9月20日收取原告购置机制砂的货款50000元;
九、银行流水,用以证明韶关市哲希贸易有限公司已将公司代收的5万元转给被告;
十、原、被告通话录音,用以证明被告已经收到法院寄出的调解协议,并且已经承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承认欠原告36646.55元的预付款。
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佛冈分公司调取被告高金钳在该公司登记的电话号码情况,该公司出具证明,证实高金钳的号码为188××××0008。
对本院调取的材料,原告的质证意见是:无异议。
本院查明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院调取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高金钳尚欠达联公司36646.55元预付款的事实,对达联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高金钳在个体经营高章原料厂期间,以高章原料厂名义与达联公司协商机制砂的买卖事宜。2019年6月至9月许,达联公司共预付80000元给高金钳用于购买机制砂,约定机制砂按105元/吨计算,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合同。2019年7月26日,高金钳注销了高章原料厂。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高金钳提供了412.89吨机制砂给达联公司,总价43353.45元。2019年11月后高金钳没有再向达联公司提供机制砂,达联公司要求高金钳退还36646.55元预付款不成,遂起诉至本院要求高金钳退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达联公司与高章原料厂、高金钳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高章原料厂、高金钳没能按约定提供机制砂给达联公司后,未将收取的36646.55元预付款退回给达联公司,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相应债务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经营该个体工商户的个人。因此,达联公司要求高金钳退回尚欠的36646.55元预付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金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高金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36646.55元预付款给原告广州市达联排气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元,由被告高金钳负担,并于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期届满前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受理费746元,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可以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