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上海路26号枫丹丽苑综合楼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777446858。 负责人:潘浴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宁,广西德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宫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莱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诉被告宫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清 人民陪审员 申纪云 人民陪审员 关玉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唐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