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炳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罗永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尹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审理经过 马炳民与罗永旺、尹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炳民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罗永旺、尹丽丽名下价值700000元以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原告马炳民以名下位于紫金华府6-1-1001室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告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原告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告罗永旺、尹丽丽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原告马炳民名下位于紫金华府6-1-1001室房屋一套。
案件申请费4020元,暂由原告马炳民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家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兴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