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瑞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济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万宝金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承留镇北石村第四居民组。 法定代表人:王国喜,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卢心波,管理人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喜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济源市承留镇北石村第四居民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承留镇北石村村民委员会第四居民组,住所地:济源市承留镇北石村。 代表人:李战旗,组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瑞年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万宝金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宝金铅公司)、成喜江、济源市承留镇北石村村民委员会第四居民组(以下简称北石村四组)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瑞年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意万宝金铅公司撤回一审起诉。万宝金铅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并同意李瑞年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瑞年和万宝金铅公司分别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一审起诉,且均同意对方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76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瑞年撤回上诉; 三、准许济源市万宝金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系济源市万宝金铅有限责任公司缓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济源市万宝金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李瑞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商 敏 审判员 段雪芳 审判员 吕海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成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