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卫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吴爽,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卫东、吴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02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02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