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负责人:于智勇,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辽宁鞍炼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泽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鞍炼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立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鞍炼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5000万股(数额以4.7亿元为限),如查封、冻结上述财产后仍有不足部分,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鞍炼热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鞍炼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阜新银行股有限公司股权15000万股。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栽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殿忠 审判员 冀春梅 审判员 常 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丁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