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钟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钟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衢仲金网字第844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赵钟科住所地在湖北省石首市辖区且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衢仲金网字第8444号裁决由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