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西安北路2号。 负责人:申炜,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凯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审理经过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被告胡凯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系自行处分自身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973元,减半收取2986.5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鹏林 书 记 员 苗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