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洪汉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执行人:洪少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洪汉葵与洪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一、洪少光立即付还洪汉葵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150000元;二、洪少光立即付还案件受理费12175元及交纳本案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先后二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及登记机动车辆等财产情况,另向揭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揭东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查询,只查询到被执行人洪少光在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塔支行二银行账户有存款余额共7498.41元,已被本院裁定划拨转还申请执行人,除此外没有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9月21日,因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2020年11月16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洪汉葵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