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222号(杜集区萧淮公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850828605U。
法定代表人:李凤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东向,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常州拓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龙城大道2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055208909M。
法定代表人:王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州拓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