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文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光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孙文良与被告刘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立案时原告确认被告的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其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文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