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长军,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
被告:张斌能,男,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欧长军与张斌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长军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欧长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海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