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惠璇,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桂,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叶子键,男。
被告:王丽娟,女。
审理经过
原告李惠璇诉被告叶子键、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惠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子键、王丽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3200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1月5日至2021年5月10日止的利息10414.6元;3、判令两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支付自2021年5月11日至借款还清为止的利息;4、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份开始,原告陆续分多次向被告叶子键出借款133500元,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方式将借款支付给叶子键。原告与叶子键于2020年11月15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叶子键向原告借款133500元,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还款方式为每月转账13000元,直至还清。截止今日,叶子键仍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告叶子键还款,未果。王丽娟作为叶子键的母亲,对该笔借款予以认可,并向原告承诺由自己偿还该笔借款,叶子键同意。截止目前,王丽娟向原告偿还1500元借款。原告认为,原告与叶子键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叶子键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叶子键偿还借款132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王丽娟同意偿还该笔借款,并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原告有权王丽娟继续对该笔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叶子键没有参加庭审活动,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及证据。
被告王丽娟辩称,王丽娟与叶子键系母子关系,之前向李惠璇支付的1500元,仅系王丽娟出于与债务人叶子键的情谊关系,代叶子键履行部分债务,并非加入叶子键的债务后向李惠璇偿还债务,债权债务关系中仅有叶子键一个债务人。叶子键与李惠璇的借款事实与借款数额,王丽娟也向叶子键了解了相关情况,确实属实,谁都无法否认,王丽娟认可叶子键与李惠璇的借款数额仅系认可二人间借款数额的存在,自己无意否认也无资质否认,并不代表王丽娟有加入叶子键债务的意思。对债务数额的确认,并不是加入叶子键债务愿意承担债务范围的确认。王丽娟向李惠璇作出的承诺,大意为“等我有钱我会帮叶子键还”,王丽娟的本意并不是在叶子键原债务范围内加入债务。“帮叶子键还”这句话,王丽娟是在强调债务人仍系叶子键一人,王丽娟仅是出于和叶子键的母子情谊,说出“帮忙还”这类话,并无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也并无作出连带保证的意思表示。综上,王丽娟并非本案的加入债务人,也并非本案的连带保证人或一般保证人,王丽娟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就叶子键的债务承担任何偿还义务。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李惠璇与被告叶子键原系情侣关系。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12月23日期间,原告李惠璇多次向被告叶子键转账:其中通过微信转账11次,合共37250元(2020年11月5日前共转账37200元,2020年12月23日转账5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39次(2020年11月5日前转账97950元,2020年11月7日转账500元、2020年11月21日转账300元、2020年11月9日转账500元),合计99250元。2020年11月5日,叶子键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合同》,主要内容为:借款金额:壹拾叁万叁仟伍佰元整;借款用途因资金短缺需要;借款期限: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借款利率:24%按年收息,利随本清;还款日期和方式:既(即)日每月转账13000元;违约责任: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20%计算回收逾期利息。同日,叶子键向李惠璇出具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李惠璇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伍佰元整(本金),借款期限自2020.11.5到2022.11.5止。现原告称,叶子键一直没有依约清偿借款本息,只有叶子键的母亲王丽娟于2021年4月27日代叶子键偿还了1500元,余下的借款本息均没有偿还,经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讼到庭。
另查明,根据原告李惠璇(以下简称李)提供的电话录音显示:2021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王丽娟(以下简称王)通电话时,双方的主要对话内容为:原告对王讲“你不是说答应帮叶子键还钱吗,然后这笔钱你们一起还,对吧”王回答称“对啊”,李又说“你可以写个纸条给我吗?就是说你答应帮他还钱这个纸条给我”王说“不用写啦,我都放心还给你,你还不放心,要个纸条干嘛”“你放心吧,我给你承诺,我不会一直拖着,……”“反正在微信上有显示的”。李与王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4月20日晚上20时01分,李称“我这边需要钱交医药费了,之前你答应帮叶子健还钱给我,我想问一下具体几号呀”,王回答“还没发工资”、“26”。4月27日晚上,王通过微信向李转账1500元,李回复称“还是按照叶子健欠的数额来的”王回复“好”。5月8日中午,李向王发送一个代还协议,要求王写代还协议,王于当日晚上19时07分回复称“不用说那么多”“我也不会赖,写条不可能”,19时35分李再次向王发送信息“你这边答应还钱,我也相信你,但是我还是害怕的,我们还是写个代还协议,代还协议是指你提(替)叶子健还钱”王回复“我都没有见过你,我都不怕,你怕啥”“我都跟你说了,他已给你写了借条了,不用重复写”“我既然答应你了,多多少少先还着先,他,我是不指望的了,他一直都不回复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叶子键向原告李惠璇多次借款,并经双方结算,被告叶子键出具了《借据》确认其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3500元,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后,被告叶子键一直没有按双方约定分期每月偿还借款13000元给原告,仅系被告王丽娟于2021年4月27日代叶子键偿还了1500元,余下的借款本息均没有偿还,被告叶子键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现原告请求叶子键偿还借款13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对于利息问题。原告要求被告自签订《借据》之日即2020年11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根据双方对利息的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李惠璇要求被告王丽娟与被告叶子键共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问题。虽然王丽娟与原告未建立民间借贷关系,但根据原告与王丽娟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通过内容显示,王丽娟回复原告李惠璇时具有明确的承诺代其儿子叶子键偿还涉案借款的意思表示,被告王丽娟对此所作出的自愿对其儿子被告叶子键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代为偿还的承诺系愿意与叶子键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构成第三人单方承诺还款的债务加入,该行为并不损害原告及叶子键的合法利益。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20.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20.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叶子键、王丽娟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惠璇偿还借款本金132000元及利息(以13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
公布日期201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二百五十三条【迟延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48.29元,由被告叶子键、王丽娟共同负担;原告李惠璇已预交3148.29元,原告在庭审中同意由两被告在执行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