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延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被告:马和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延浩与被告马和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杨延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50446元(从2021年5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合计45044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8日,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200000元,被告承诺借款利息为月息2%。但自从2014年8月后被告迄今分文本息未付。原告以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出借被告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今被告一再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借款偿还义务的行为已然构成违约。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依法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被告要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提供的送达住址及联系方式,我院无法联系到被告马和存,亦无法向被告马和存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又不能补充提供正确的住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延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7元,减半收取4029元,退还原告杨延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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