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原告:北京金禾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西穆家峪村七队场院。

法定代表人:韩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乃路,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马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太平庄西街2号。

法定代表人:冯新。审理经过原告北京金禾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绿源公司)诉北京马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户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禾绿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乃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户食品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金禾绿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马户食品公司支付金禾绿源公司货款164 900元及违约金(以164 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马户食品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9月1日,金禾绿源公司与马户食品公司签订经销协议,约定金禾绿源公司为马户食品公司供应农副产品,按月结账。如延期付款一个月以上的,应加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所欠金额10%及应付但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日息。协议履行期间的争议,双方均可向协议签署地石景山法院起诉。金禾绿源公司于2020年9月6日至2020年10月25日期间为马户食品公司多次供应大豆,期间共送货价值334 900元的大豆。马户食品公司合计付款170 000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马户食品公司未付金额为164 900元,故金禾绿源公司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马户食品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未提交证据。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日,金禾绿源公司(甲方)与马户食品公司(乙方)签署《经销协议》,约定马户食品公司向金禾绿源公司采购黄豆。双方还约定:……本合同期间为1年,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止;……结算方式为:乙方每次采货前,必须将上批采货款结清,乙方将上批采购甲方的货款,打到甲方指定账户(开发票需加开票金额的3%),乙方每月30日必须将本月的货款结清。……乙方余款必须按时支付甲方,乙方延迟付款一个月,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延迟付款一个月以上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乙方还要支付甲方应付但未付金额的5‰日息。……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由双方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签署。

上述合同签订后,金禾绿源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明细如下:

供货时间

商品全名

规格

数量(袋)

单价(元)

金额(元)

2020.9.6

99斤中粒黄豆

49.5kg

200

279.5

55 900

2020.9.7

99斤中粒黄豆

49.5kg

200

279.5

55 900

2020.9.22

99斤黄豆(高蛋白)

49.5kg

200

279.5

55 900

2020.10.2

99斤中粒黄豆

200

279.5

55 900

2020.10.4

99斤中粒黄豆

200

279.5

55 900

2020.10.25

99斤黄豆(高蛋白)

200

277

55 400

合计

334 900

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2月3日,马户食品公司共向金禾绿源公司付款170 000元,未付金额为164 900元。

后,金禾绿源公司多次催要剩余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经销协议》、销售单、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金禾绿源公司与马户食品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金禾绿源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马户食品公司亦应支付相应的货款。现马户食品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清全部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金禾绿源公司要求马户食品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64 9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10%及应付但未付金额的5‰日息的标准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北京马户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金禾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64 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4 900元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金禾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马户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8元(原告北京金禾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马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北京金禾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吕文静裁判日期二○二一年五月十七日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周 涵

书  记  员   吕璐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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