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兴权,男,彝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告:苏义兵,男,彝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兴权与被告苏义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赵兴权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兴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计96元,由原告赵兴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