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衢州市光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725915365,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枫丹白露5幢2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郑祖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美娟,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美伟,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慧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衢州市光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慧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光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衢州市光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严高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汪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