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海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闫明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海林与被执行人闫明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闫明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闫明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585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太平 审判员 杨得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