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牛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系民乐县武装部职工,现住民乐县。 被告:张某,男,汉族,出生年月日及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现在甘肃省金昌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原告牛某与被告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牛某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以被告张某现在甘肃省金昌监狱服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6元,减半收取1223元,由原告牛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晓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