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呼中区房产供暖中心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 被告:潘成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呼中区龙手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编辑,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湧与被告潘成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立案。原告刘湧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湧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0.00元,减半收取计665.00元,由原告刘湧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胡占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秋云 书 记 员 康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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