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姜耀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

被执行人:黄伟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盘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姜耀武与被执行人黄伟芬、盘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205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伟芬、盘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姜耀武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黄伟芬、盘聪的名下财产情况登记为:

房产登记情况为:黄伟芬所有位于柳州市高新南路1号之一桂中花苑峨嵋区柳州市桂中大道4号桂中王座4栋1-8号不动产,已做轮候查封。

车辆登记情况为:盘聪有两辆车牌号为桂B×××××、桂B×××××的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股权登记情况为:无。

银行存款查询情况为:无足额银行存款。

理财产品登记情况为:无。

收益类保险登记情况为:无。

公积金登记情况为:无。

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6222000元及利息,未执行金额为6222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黄伟芬、盘聪列入限制消费名单。

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伟芬、盘聪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姜耀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伟芬、盘聪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姜耀武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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