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黄宝安,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晋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翼城县,该社职工。
被告:冯广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翼城县。
被告:王春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翼城县,系被告冯广清妻子。
审理经过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广清、王春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6元,减半收取计2438元,由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