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崞村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崞村镇中崞村村。
负责人:李刚,支行行长。
被告:张海波,男,住张家口市经开区。
被告:张庆龙,男,住张家口市经开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崞村支行与被告张海波、张庆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崞村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崞村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