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靖州县固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XXXXXXXXXX623,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
法定代表人:姚开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沅进(特别授权),男,1989年8月23日,汉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靖州县固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现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先国(特别授权),男,1974年3月6日,汉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靖州县固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现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邹家富,男,****年**月**日出生,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现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吴厚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怀化市鹤城区人,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现住怀化市。
被申请人: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XXXXX769W,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开元大道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李雪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昕(一般授权),男,1988年5月13日,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现住湖南省洪江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靖州县固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邹家富、吴厚福、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靖州县固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靖州分院应付给被申请人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余款45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靖州县固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靖州分院应付给被申请人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余款4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靖州县固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