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冬梅,女,****年**月**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学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在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松山新区凌南东里宝地城C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164573647。
法定代表人:李恩明,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宝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六段怡合嘉园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696167908L。
法定代表人:李月朗,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冬梅因与被上诉人杨学会、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宝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2民初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冬梅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冬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冬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上诉人李冬梅已预交50元,由上诉人李冬梅负担25元,退还上诉人李冬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