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申请执行人:鄢利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申请执行人:陈信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上列三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佳恩,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妙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执行人:李晓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刘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 被执行人:福州铸诚联合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观风亭街6号恒力金融中心11层02办公01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706681036。 法定代表人:李妙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厚、鄢利勤、陈信厚与被执行人李妙盛、李晓晖、刘杰、福州铸诚联合管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124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9500000元及利息。

请求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妙盛名下的闽A×××××标志牌车辆。此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林辉 书 记 员 刘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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