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芮城县永乐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尚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芮城县XX镇XX村,系农商行风陵渡支行行长。

被告:王立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芮城县XX镇XX村,农民。

被告:王**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芮城县XX镇XX村,农民。

被告:姬敏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芮城县XX镇XX村,农民。

被告:杨玲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芮城县XX镇XX村,农民。

被告:王立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芮城县XX镇XX村,农民。

被告:李艾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芮城县XX镇XX村,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邦、王**芳、姬敏峰、杨玲新、王立岗、李艾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尚峰,被告姬敏峰、王立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立邦、王**芳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杨玲新、李艾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立邦、王**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85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姬敏峰、杨玲新、王立岗、李艾玲对被告王立邦、王**芳借款本金3385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12日,被告王立邦与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陵渡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被告王立邦向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陵渡信用社借款34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归还本金500元,2021年1月7日归还本金1000元,现贷款余额338500元,月利率10.25‰,2015年11月5日到期。被告王**芳系被告王立邦妻子,系该笔贷款的共同债务人。借款当日被告姬敏峰、王立岗与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陵渡信用社又签订保证合同,被告杨玲新系被告姬敏峰妻子,被告李艾玲系被告王立岗妻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陵渡信用社如约支付借款后,被告王立邦却未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6年6月14日,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为原告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

被告王立邦、王**芳、姬敏峰、杨玲新、王立岗、李艾玲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2011年12月8日被告杨玲新签订的《共有人承诺函(担保人)》复印件一份;

2012年11月8日的《山西农村信用社自然人借款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2012年11月8日的《运城市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面谈记录》复印件一份;

2012年11月8日被告王**芳签订的《共有人承诺函(借款人)》复印件一份;

2012年11月8日被告姬敏峰、被告王立岗分别签订的《保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2012年11月8日被告李艾玲签订的《共有人承诺函(担保人)》复印件一份;

2012年11月8日由借款人王立邦、担保人姬敏峰、王立岗共同签字与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陵渡信用社信贷员常文合同签订影像资料复印件一份;

2012年11月8日的《贷前调查承诺书》复印件一份;

2012年11月8日的《贷中审查承诺书》复印件一份;

2012年11月10日的《关于王立邦申请理顺借款的调查报告》复印件一份;

2012年11月10日的《关于对王立邦理顺34万元贷款的审查报告》复印件一份;

2012年11月12日被告王立邦与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陵渡信用社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一份;

2012年11月12日被告姬敏峰、王立岗与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陵渡信用社签订的《担保合同》复印件一份;

2012年11月12日的《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批同意办理贷款通知书》及《贷审会贷款审批表》复印件一份;

2012年11月12日的《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复印件一份;

原告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陵渡支行客户经理刘晓丽催收还款短信记录及照片复印件一份。

2016年6月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的晋银监复〔2016〕90号《中国银监会山西监管局文件》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王立邦、王**芳未到庭亦未递交答辩状。

被告姬敏峰辩称,原告诉王立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2012年王立邦借款时让我担保属实,但其签订借款合同时我并不在场,我只在借款担保手续上签了名字,借款什么时候到期我不知道,但自从王立邦借款后至今原告方无有任何人向我主张过权利。从原告起诉状上看到王立邦借款期限至2015年11月5日。根据《担保法》规定,借款到后六个月内原告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玲新辩称,我不是借款人,更不是担保人,我不知王立邦从原告处借款之事,更没有签过任何字,原告所诉无道理,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对我的起诉。

被告王立岗、李艾玲辩称,我们系夫妻关系,十多年前,我给风陵渡信用社的债务人王立邦做了一次贷款展期的担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只记得当时信用社和债务人王立邦的展期合同书是三年时间,同时我做展期担保也是三年。现在我要向法院说明的是,自我当担保人以后,信用社多年来就再没问过此事,至于信用社和债务人签订的三年债务展期合同到期后他们又是怎么处理的我一概不知道。当初在合同书上签字的时候说的是担保三年时间,若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来说,我认为我这个担保人的担保时效期早已结束。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立邦与被告王**芳系夫妻关系,被告姬敏峰与被告杨玲新系夫妻关系,被告王立岗与被告李艾玲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12日,由被告姬敏峰、王立岗与原山西省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陵渡信用社签订《保证合同》为被告王立邦担保,被告王立邦与原山西省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陵渡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其中《保证合同》约定:“4.1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5.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期间为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贷款合同》约定由山西省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陵渡信用社向被告王立邦提供借款340000元,并约定借款月利率10.25‰,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11月5日。当天被告王**芳与原山西省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陵渡信用社签订《共有人承诺函(借款人)》,承诺承担此借款连带责任。被告姬敏峰、王立岗分别与原山西省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陵渡信用社签订《保证书》。被告李艾玲与原山西省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陵渡信用社签订《共有人承诺函(担保人)》,承诺承担此借款连带责任保证。原山西省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陵渡信用社按照合同约定于签订当日向被告支付了借款34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王立邦于2020年12月30日归还本金500元,2021年1月7日归还本金1000元,现剩余借款本金338500元及利息至今未还。

2016年6月6日经中国银监会山西监管局批复,山西省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了改制,更名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开业。原山西省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立邦与山西省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陵渡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出借人山西省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陵渡信用社依约向被告王立邦提供了借款,履行了合同确定的义务,被告王立邦取得借款后,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王**芳与被告王立邦系夫妻关系,也是该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原山西省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陵渡信用社改制后的债权债务转为现原告的债权债务,作为债权人的原告请求被告王立邦、王**芳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该案担保人即姬敏峰、王立岗、李艾玲与债权人即原山西省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陵渡信用社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满起二年,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已超过保证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姬敏峰、王立岗、李艾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杨玲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立邦、王**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385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0.25‰从借款次日起算至借款付清之日);

驳回原告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姬敏峰、杨玲新、王立岗、李艾玲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6378元,由被告王立邦、王**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