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春强,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被执行人:孙海霞,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春强与被执行人孙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冀0804民初2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