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曾维科,男,汉族,住固始县。
被执行人:张明哲,男,汉族,住固始县。
审理经过
我院在执行曾维科与被执行人张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1525执恢9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