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某某,女。

被告:那某某,男。

被告:李某,女。

审理经过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那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5月27日立案,于2020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那某某、李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某某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生产农机具缺少资金,于2018年1月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9年1月7日,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辩称

被告那某某、李某未出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由于二被告未出庭无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陈述,可以证实二被告借款的事实,证据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生产农机具缺少资金,于2018年1月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9年1月7日,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那某某、李某签订的《借条》合法有效,二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那某某、李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丁某某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保全费52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那某某、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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