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温锦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
被执行人:恩平市大田镇上南经济联合社,住所地:恩平市大田镇上南村民委员会。
社长:黎玩森。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锦畴与被执行人恩平市大田镇上南经济联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粤0785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粤0785执15号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