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唆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被告:黎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被告:黎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唆根与被告黎魏、黎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唆根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也已履行了付款义务,现原告李唆根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唆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唆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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