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克祥。
被执行人朱守南。
被执行人何丹丹。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徐克祥与朱守南、何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守南在东海县平明镇文卫路北侧有四间三层楼房一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朱守南所有的位于东海县平明镇文卫路北侧,房产证号为:【东平(2011)070284号】四间楼房西边两间房屋及所涉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东国用(2009)第0144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