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建水县石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水县临安镇西湖村。
法定代表人:李满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婕,云南明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晋宁上蒜国林选矿厂。住所地:昆明市晋宁县上蒜镇宝兴村委会三多村。
法定代表人:鲁国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学俊,云南牵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建水县。
被告:常兴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建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建水县石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晋宁上蒜国林选矿厂、李旭、常兴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建水县石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水县石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建水县石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