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塔城市亿家惠综合商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经营者:牛国庆。        

被告:赵丽娜,女,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塔城市亿家综合商店与被告赵丽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塔城市亿家综合商店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烟钱9,500元。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被告赵丽娜在原告塔城市亿家综合商店处购买香烟,价格合计9,500元,被告赵丽娜当时未能支付货款,向原告塔城市亿家惠综合商店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2021年2月1日之前向原告塔城市亿家惠综合商店支付烟款9,500元,现支付期限已过,原告塔城市亿家惠综合商店多次向被告赵丽娜催要未果,故诉讼至人民法院。        

本院查明

经查明:本院按原告塔城市亿家综合商店提供的被告赵丽娜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到被告赵丽娜,经本院依法向原告塔城市亿家综合商店送达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告赵丽娜准确的送达地址,现原告塔城市亿家综合商店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亦不能确定被告赵丽娜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塔城市亿家综合商店起诉与被告赵丽娜买卖合同,应当向本院提供被告赵丽娜的准确送达地址,本案中原告塔城市亿家综合商店不能提供被告赵丽娜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亦不能确定被告赵丽娜送达地址。故对原告塔城市亿家综合商店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塔城市亿家综合商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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