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唐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法定代理人:唐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被申请人:张建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唐某1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建章驾驶的车牌号为冀J×××××的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申请人张建章驾驶的车牌号为冀J×××××的小型轿车一辆一辆;查封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西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一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