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伟,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专科毕业,现在甘肃省白银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瓜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瓜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止),并处罚金7000.0元。宣判后,王伟服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将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将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执行机关白银监狱于2021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白银监狱提出,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能按时按量完成改造任务。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表扬3次的奖励。另查明,该犯已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已缴纳罚金7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罪犯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自书的认罪材料,“三课”成绩表,管教干警和同监服刑人员的证言,甘肃省罚没款非定额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23年03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向荣 审 判 员 胡 琳 审 判 员 王承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艺帆 书 记 员 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