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修皋,男,汉族,住烟台市。 被告:胡克汉,男,汉族,住烟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修皋与被告胡克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胡修皋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修皋的申请不违背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修皋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修皋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