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伍贤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开县。 委托代理人:林小曼,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日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遂溪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伍贤书与被执行人刘日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56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98894.15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8894.1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承担案件受理费2323.56元(追缴)。
请求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的《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详见查证结果通知书),已查封被执行人刘日生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P××××的马自达牌车辆一台,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9946.43元,以上款项追缴案件受理费2323.56元、执行费50元,划付申请执行人7572.87元。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付宇浩 审判员 罗海雁 审判员 林宗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