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千山区金利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千山镇七岭子村。

法定代表人:艾洪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剑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被执行人:李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刘香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艾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鞍山市千山区金利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峰、刘香妮、艾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11民初10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予以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311民初10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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