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传福,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吴科强,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黄卫涛,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李忠华,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尹传福与被告吴科强、黄卫涛、李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尹传福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传福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尹传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651.06元),由原告负担,剩余626.06元,由本院退还予原告。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进 政
人民陪审员 辛 冬 梅
人民陪审员 地力 拜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古丽尼尕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