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自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执行人:杨利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新疆立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员,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自强与被执行人杨利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自强于2019年9月29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自强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9)兵1101执1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  金 才

审判员  张高豫

审判员  袁 浩

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  李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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