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何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刘小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高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502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工商、不动产等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何明明有房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何明明所有的房产一处,该房产由首封案件在进行处置。2020年8月13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7600元,截至2020年9月12日未执行176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9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