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阳市精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法定代表人:张琪,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邵东市两市塘爱兴家金属门窗厂,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

经营者:李海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邵阳市精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市两市塘爱兴家金属门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邵阳市精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邵东市两市塘爱兴家金属门窗厂清偿原告的货款44099元和逾期付款利息12955元(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罚息利率,从2017年11月1日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止,顺延照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邵东市两市塘爱兴家金属门窗厂(经营者:李海艳)向原告邵阳市精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元;

二、其他事项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612元,由原告邵阳市精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本院查明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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