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温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
审理经过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21)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改成、被告人王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20日22时10分,被告人王峰醉酒后无证驾驶豫H×××××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温县武孟线与建兴大街交叉口东20米处时被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36mg/100m1。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峰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王峰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其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翟文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亚男